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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2)
时间:2015-01-12 11:16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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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
《办法》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答:一是关于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涉及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逃避监管的方式既包括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也包括其他未对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理、逃避监管排入外环境,如将未经有效治理的污水通过“明管”排入外环境、将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在厂区外环境等。其中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又包含多种情形,如将污染物不经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将污染物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等,参考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77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认定,可参考环境保护部环函〔2008〕308号文件对《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解释。
二是关于原处罚决定对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作出时间的限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就检查当日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一个独立的行政处罚决定。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原处罚决定书之后发出,但按日连续处罚告知书不受原处罚决定作出时间的限制,即按日连续处罚告知书可以先于原处罚决定书发出。被处罚单位对原处罚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按日连续处罚不停止实施,即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可以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前作出。
三是关于排污者对责令改正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排污者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排污者提起复议或诉讼的,不影响环保部门对排污者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但环保部门复查发现排污者未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应当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后,再决定是否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
四是关于多次复查仍拒不改正情形下的计罚日数的累计执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累计执行是指将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至最后一次复查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的日数之和作为计罚日数。若环保部门复查时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若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
(原标题:严惩违法行为 推进依法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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