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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4-11-28 12:23来源:发改委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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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的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对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一)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
1、具备基础能力
(1)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有稳定业绩、收入和融资能力。
(2)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3)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2、完成样车试制
试制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提供检测的样车经过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验,符合现行汽车标准,并在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整车轻量化、经济性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一)。
(二)投资项目的基本要求
1、具备与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2、投资项目建设内容
(1)具备纯电动乘用车整车正向开发能力的研发机构。至少具备整车及动力系统匹配、整车管理系统、车载能源管理系统、车辆轻量化、车辆安全等关键技术的设计开发能力、试验检测能力以及对整车产品运行状态的监控能力。
(2)与产品结构、生产纲领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3)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3、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产品水平不低于样车的技术要求。新建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轿车和纯电动其他乘用车(包括增程式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4、新建企业要有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的承诺和措施,并提供担保企业和经公证的担保期不低于5年的担保合同。项目建成后如不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企业退出、破产,无法正常履行所承诺的社会责任时,由担保企业负责承担。
(三)投资项目申请和核准
投资项目申请企业负责编制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并提供企业概况、基础能力和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二),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核准程序申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并依托专业机构设立专家库,由专家库中的专家对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予以核准。
经核准的新建企业,5年内拥有核心技术的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其他企业兼并重组的,必须重新办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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