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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2)

时间:2017-11-22 11:19来源:http://www.gepresearch.com/ 作者:GEP Research 点击:
【摘要】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530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200万亩,修复湿地面积100万亩,全省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湿地占补平衡率达到100%。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修复相关制度体系,实施湿地分级分类动态管理,构建湿地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全文如下: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十)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因重点建设等原因需要开垦或者占用湿地的,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湿地用途管理。根据湿地生态系统承载力,合理设立湿地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湿地保护和利用进行监督管理,逐步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对湿地资源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对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林业部门要会同环保等部门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90号)要求开展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逐步推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三)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湿地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因历史原因、自然灾害、公共利益原因受损、经科学论证确需修复的湿地,由辖区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实施退垸还湖(河)、退耕还湿、退林还湿,逐步减少洞庭湖人工种植芦苇及杨树面积,恢复原有植被,增加湿地面积。在生态补偿、生态移民、用地等方面为退垸还湖(河)、退耕还湿提供政策支持。(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构筑"一湖四水"生态绿环。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在"一湖四水"沿岸沿线,通过实施退耕还湿、还林工程,开展湿地生态恢复,营造湿地--森林复合生态系统,逐步建设环绕湘、资、沅、澧及洞庭湖的生态绿环,发挥湿地、森林生态系统污水净化功能,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省林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及周边环境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提升其生态服务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生态用水协调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科学合理完善坝、库水资源调度方案,统筹协调"一湖四水"水资源平衡,在发挥水库(坝)防洪、抗旱、发电、灌溉等作用的同时,充分考虑区域内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用水需求。(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湿地修复(包括占补湿地)工程的绩效评价。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九)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监测与评价,制定全省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组织实施全省湿地资源调查,调查周期与国家组织的相关调查同步。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调查监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湿地监测网络。建立全省湿地监测评价信息网络,提高监测自动化、信息化水平。优化湿地监测站点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全省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利用监测评价成果,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恶化。(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完善监测信息发布应用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省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湿地监测评价信息。运用全省湿地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建立全省范围的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机制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形成支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合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本地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地要组织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省林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快法制建设。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适时推动修订《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加快推进湿地自然保护区及湿地公园的 "一区(园)一法"建设。(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修复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运用财政奖补、财政贴息等政策,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长效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修复、湿地公园建设。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省级重要湿地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完善科技支撑体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湿地保护和修复领域科学研究,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建立国内外交流机制,扩大合作领域,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学术动态,把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湿地保护修复实践中。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传统及新兴媒体,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爱鸟周等专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湿地保护的重大意义、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参与湿地保护修复的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推介各地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典型经验、成功模式和先进人物。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建立覆盖全省的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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