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全文】(3)
(八)地表水水质手工监测 1.监测范围 国控断面按照《“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省控断面结合《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市控断面结合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非国控水质监测数据联网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7号)设置。 陕西省地表水国控、省控、市控手工监测断面详见表4、表5、表6。跨界(省界、市界)联合监测断面见表7、表8。 2.监测指标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 24项(总氮为必测项目),以及流量、电导率。 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3.监测时间 每月一次,1~10日完成,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承担地表水国控断面监测任务的单位同时需满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要求,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国家网运行的质控措施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监督,以内控为主外控为辅,强化主要环境要素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省界、市界断面开展上下游或左右岸联合监测,不定期开展例行质控检查。 5.数据报送 承担国控断面监测任务的市级环境监测站将当月监测数据分别直报总站和省站。直报总站的监测数据,于当月20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直报省站的监测数据,由省级监测站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将监测数据以EXCEL格式报送至water@cnemc.cn。 按照《关于开展非国控水质监测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3号)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非国控水质监测数据联网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7号)要求,开展非国控断面数据联网工作。 非国控断面监测数据,由各市环境监测站于当月20日前报省站,其中新增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断面监测结果由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审核后上报。报送方式近期仍按Email方式,逐步过渡到各站向省级数据管理系统填报。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 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7.报告报送 省站于每月7日前和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编制上月及上季度相关报告报送省厅,按时向省厅报送半年报全年报(报送日期遇节假日不顺延)。 8.承担单位 新增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断面暂由各县按现模式组织监测,其他各断面由各相关市(区)环境监测站承担,其中:省界、市界断面按照《陕西省跨界(省界、市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实施方案》采取上、下游或左、右岸联合监测的方式,由省站组织相关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九)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渭南潼关吊桥站和已建成的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名单详见表9)。 2.监测指标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总有机碳、重金属(铅、镉、铜、锌)(以各站现有监测指标为准)。 3.监测频次 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至1小时一次。 4.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陕西省水质自动监测站第三方运维工作规范与考核办法(试行)》。 5.数据报送 潼关吊桥站由第三方运维单位定时向国家报送实时数据,其他已委托运营站由省环保公司(省控水站托管运营单位)通过网络向省环保厅管理平台按周期(每4小时)报送实时数据。汉中、安康、商洛建成的水站根据验收情况完成事权上收,通过网络向省环保厅管理平台按周期(每4小时)报送实时数据。 6.承担单位 潼关吊桥站由国家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承担,当地环保部门负责自动监测站点的供电、网络和出入保障。其他已委托运营站由省环保公司(省控水站托管运营单位)承担。汉中、安康、商洛建成的水站,未上收前由各市自行承担,上收后由中标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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