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全文】(2)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环境保护。 10.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企业。布局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应考虑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严格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排放重点管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上述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组织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土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开展巡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在大同市、朔州市等地开展盐碱地改良试点。(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配合,大同市、朔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土壤污染源监管。 14.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 ——重点监管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1个设区市建成区、城市周边污水灌溉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重点监控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与行政区范围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和措施,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发布山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对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以及其他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内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守法情况进行抽查;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将企业拆除过程环境风险纳入监管范围。2017年起,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经信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5.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完成重点行业涉重金属企业清查,建立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清单。将重金属达标考核纳入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严格重金属排放达标监管和总量控制。涉重金属国控企业按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安装重金属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实现与环保部门数据联网。(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6.严防矿产资源开发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土壤。 ——安监部门需完成全省范围内历史遗留尾矿库(不含已关闭)的安全排查工作,确定各级重点监管尾矿库名单,并监督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尾矿库发生溃坝、洪水漫顶等事故。(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制订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整治方案,监督有关企业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完成全省废旧汽车拆解、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清理整顿。(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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