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3)
五、部门职责 我省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继续坚持“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水下岸上同步治理”的原则。各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和相应河长制工作具体负责。根据《意见》要求和省政府2015年印发的《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政府部门“三定”职责等确定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水利部门主要职责。 (1)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 (2)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不达标水功能区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 (3)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定重点跨界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研究保障枯水期主要河流生态基流,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4)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5)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市公共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 (6)建立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2.环保部门主要职责。 (7)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 (8)建立重点排污口、行政区域跨界断面水质监测体系。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 1.水利部门职责。 (9)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根据水功能区划核定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完善入河湖排污口管控措施。 2.环保部门主要职责。 (10)落实《排污许可证暂行规定》,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11)狠抓工业污染,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全面取缔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3.住建部门主要职责。 (12)持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体制机制,彻底解决农村向河道弃置垃圾问题。 (13)积极推进城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制,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4)全面实施城镇河道沟塘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河湖管理范围。 4.畜牧部门主要职责。 (15)严格禁止在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畜禽,全面推行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制度,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5.交通部门主要职责。 (16)设立港口建设数量红线、控制总体港口数量。编制全省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并予以实施,推进港口污染控制。 6.海洋渔业部门主要职责。 (17)积极引导水产养殖户采取生态、环保养殖方式,严格控制水产养殖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7.农业部门主要职责 (18)全面推进、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引导农户科学施肥,提高农作物肥料利用效率。强化农艺服务,积极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手段,提高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 (三)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水利部门主要职责。 (19)编制重点河湖水域岸线开发利用规划,提出河湖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20)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和许可制度,有效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和砂场采后治理。 2.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职责。 (21)尽快完成国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依法依规逐步确定河湖管理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属。 (22)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积极保护河湖生态空间,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 (23)禁止围河(湖、库)造田,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围河(湖、库)造田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给予登记地籍,并限期恢复。 3.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职责。 (24)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 4.林业部门主要职责。 (25)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意见,及时办理河湖阻水林砍伐手续。 (26)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核发林权证。 5.公安部门主要职责。 (27)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环保部门主要职责。 (28)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结合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 (29)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 (30)深入推进大伙房等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行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31)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三大工程,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强化环境保护。 2.住建部门主要职责。 (32)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对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治理力度。 (33)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34)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3.发改部门主要职责。 (35)协调推进重大河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开展重大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水利部门主要职责。 (36)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开展河湖健康评估。 (37)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38)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 (39)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2.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40)采用河道治理、污染防治、生态恢复、能力建设等综合保护措施,全面整治辽河、凌河保护区,恢复稳定的水生生物链,生态廊道全线贯通,生态带格局基本形成。 3.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41)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协调落实补偿资金。 (六)加强执法监管。 1.水利部门主要职责。 (42)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和人员,实行河湖动态监管。 (43)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2.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44)依法查处水污染案件。 3.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45)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单位、人员、设备及运行经费。 4.公安部门主要职责。 (46)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河湖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47)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七)加强考核管理。 (48)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按照上述职责提出本部门河长制工作考核指标并按考核办法组织考核工作。 (49)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统筹拟订《考核办法》及各部门考核赋分比例,经河长会议审定后执行。 (50)由河长制办公室审核汇总各部门考核结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通告给下级党委、政府及河长制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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