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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

时间:2017-02-17 10:2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湖南省政府 点击:
【摘要】湖南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四、定期协商修订完善特许经营合同(协议)

  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发展、市场变化和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合同(协议)定期协商修改完善机制,按照通用文本,对已实施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合同(协议)进行梳理,针对内容不全、权责不明、边界模糊等情况,要重新组织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督促各地尽快对有问题、有缺陷的合同(协议)进行审查,并补充完善。

  五、严格落实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要对特许经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服务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管。要严格成本监审制度,通过完善定额标准、组织绩效评价、推进信息公开等措施,激励特许经营企业优化管理,防止成本和价格不合理上涨。要规范中期评估制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主管部门要每3-5年对特许经营企业建设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服务质量、设施设备改造养护、安全生产管理等履约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特许经营企业限期整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要落实环境监管制度,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确保特许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要完善公众监督制度,保障公众对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及时将污水垃圾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在相关评估考核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及时处理公众投诉和建议。

  六、严格限制特许经营权转让

  未经地方政府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同意,特许经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不得以协议方式部分或全部转移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下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不得将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下的预期收益作为融资质押进行担保,特许经营企业或其项目公司的控股权也不得发生变更。原则上建成投入运营三年以内的项目,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和项目公司控股权。投入运行三年以上、需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新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不低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并严格控制溢价转让收购行为。

  七、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市场退出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特许经营行为的监督,对出现特许经营权授予程序不合法,特许经营企业未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及时保障建设投入、严重损害政府和公众权益,特许经营企业未履行设施定期检修和保养义务、不能保证经营期限届满后设施资产按规定移交,特许经营企业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利义务,中期评估发现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企业严重失信等重大违法违约问题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协议)约定,依照法定程序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协议),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因违法违约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八、建立健全服务价格调整和支付机制

  各地要建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制度,稳定特许经营企业合理收益预期,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及评估考核情况,按照"托底限高、保本微利"的原则,及时调增或调减服务价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要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制定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合理设置调整条件,规范调整程序。要简化并规范特许经营服务费支付程序,严格评估考核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服务质量,合理测算服务费,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绩效考核与服务费支付挂钩,促进企业科学管理。对恶意骗取服务费的,要进行相应核减,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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