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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全文】(4)

时间:2017-02-16 15:25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点击:
【摘要】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2013-2030年)》正式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四)水土保持工作成效、防治经验与存在问题

  1、水土保持工作成效

  (1)综合治理

  我区从1956年就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全党、全社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国家经济综合实力的增强,国家对水土流失治理的投入也逐渐增大,治理速度明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步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从改革开放初期的经验总结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的试验开始、中期的小流域综合治理稳步发展、后期的预防为主、依法防治的快速发展。水土流失治理形式也由单纯防护性治理向开发性治理转变,由单项措施向综合措施转变,由单纯蓄水保土为目标向实现综合效益转变,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综合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配置,“山、水、田、林、草、路”综合治理,呈现出全面发展、协调推进、效益彰显的新态势。

  近年来,我区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和北方生态屏障、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的总体目标,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水土保持工作方针,依托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面上治理与专项重点工程同步发展,预防、治理和开发统筹结合,全面推进全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5年底,全区已累计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保存)面积为12.59万km2,其中建设基本农田(梯田、坝地等)6080km2、水土保持林69079km2、经济林1376km2、种草12936km2、封禁治理36265km2、其他174km2,已建黄土高原淤地坝2305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序推进,对全区生态环境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与保障。

  (2)重点工程建设

  随着国家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我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治理范围和规模逐年扩大,投入逐年加大,治理速度逐步加快。先后实施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中央财政预算内水土保持专项资金项目、黄土高原水土保持世行贷款一期、二期项目、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黄土高原淤地坝系建设工程、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农业综合开发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晋陕蒙砒砂岩区沙棘生态工程和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重点项目,全面推动了全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步伐。

  “十二五”期间,是我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投入最多、治理速度最快、成效最显著的5年。依托国家和自治区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各旗县积极整合项目,加强部门协调,扎实推进重点工程建设,累计完成重点工程治理面积4778.5km2,完成总投资27.22亿元,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目前,全区重点治理旗县由“九五”期间的十几个扩展到八十多个;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投资由“九五”期间年均三千多万元增加到现在5亿多元;已实施综合治理小流域达2000多条,建成了一大批标准高、质量好、效益佳的示范工程,探索出了特色鲜明、实用性强的治理模式。准格尔旗被水利部授予全国首家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县,建成了东胜区吉劳庆川、赛罕区刘保窑子等一批高标准生态清洁型小流域。

  通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有效改善了区域生态环境和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治理区林草植被覆盖度提高15~40%,保水减沙率达70%以上,推动了水土流失区新农村建设,增强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加快群众脱贫致富步伐,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由初见成效向明显改善转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预防监督

  ①政策与法规体系

  近年来,为了适应水土保持及相关生态工程的建设和管护需要,自治区相继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沙区山区生态建设步伐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开滥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自我修复促进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各盟、市、旗(县、区)发布了在辖区内全面禁牧、休牧、轮牧、恢复植被的政府令,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调动广大群众投入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优惠政策以及管理办法,各项规章、制度、优惠政策的出台,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及保障。

  2011年3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正式施行。自治区水利厅于2011年6月开始《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在自治区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盟市的大力支持下,历经四年多的努力,《条例》于2015年7月26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10月1日正式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历经两年多的反复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于2016年2月25日由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印发出台,3月1日起施行。《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施行,是我区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对于进一步依法保护水土资源、加强水土流失防治、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十二五”期间,水利厅相继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农田草牧场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前期工作技术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鼓励和引导非公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加强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和提高水土保持前期工作审查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制度保障。

  ②监督执法

  自1991年《水土保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水土保持工作走上了依法防治的轨道。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区目前已经形成了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较为完整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网络体系。目前,全区已成立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职能机构115个,其中,自治区级专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1个,盟市级(含计划单列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14个,旗县级专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100个。现有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共1108人。全区已有56个旗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通过了水利部验收,从而大力推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了综合监管力度。

  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不断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三同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逐渐步入正轨。2006年至2015年,全区各级水行政部门共审批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9490个,其中自治区级审批2841个,盟市级审批4388个,旗县级审批2261个,涉及防治责任范围11937km2,共征收水土保持防治费18159万元,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55940万元,查处违法案件1219起。验收生产建设项目1721个;实施返还治理项目764个,治理面积183.82km2,投入资金12051万元,有效控制了生产建设活动所造成的水土流失。

  (4)监测预报

  ①监测网站建设

  2002年起,通过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一、二期工程及旗县自筹资金建设,目前已建成了由自治区监测总站、10个盟市监测分站和51个监测点(包括水蚀监测点25个、风蚀监测点4个、利用水文观测站22个)组成的监测网站,共配置监测径流小区169个、小流域控制站13处、风蚀观测场4处,已初步形成了覆盖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监测网络,为全面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目前,全区在编监测工作人员共301人(不包括水文观测站),专业涉及水土保持、水利、农业、林业、地理、遥感和计算机等,通过多次监测技术培训,水土保持监测队伍不断壮大,监测能力显著提升。

  ②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与公告

  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在水利部统一组织领导下,我区先后开展了三次土壤侵蚀遥感普查。自2007年以来,积极开展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与公告项目,对大兴安岭东麓、西辽河大凌河中上游、黄河多沙粗沙区等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了持续监测,并连续11年发布全区水土保持监测公报,为自治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战略布局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5)科技支撑

  ①科研机构与技术研发队伍建设

  目前,我区有自治区级及以上水土保持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5个,科研院校1所(内蒙古农业大学),盟市级研究所2个、技术推广与服务机构12个(即各盟市水土保持工作站);国家和自治区级主要科研基地有3个,盟市级主要科研基地有5个。基本形成了一支以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为主体的水土保持科技队伍,为自治区水土保持事业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②水土保持科技成果

  通过60多年的水土保持实践,以及一系列水土保持重大科研项目的开展,在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水土流失规律及土壤水蚀定量预报成果、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与农林牧全面发展模式、砒砂岩陡坡治理与利用技术、综合治理效益动态分析模型,鄂尔多斯丘陵区与锡林郭勒草原区退化生态系统植被建植技术,坡耕地与侵蚀沟综合至治理,北方半干旱集雨补灌旱作区节水农业综合技术体系集成与示范、内蒙古半干旱丘陵山区“112”集雨节水灌溉工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区植被快速恢复与生态修复等关键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截止目前,水土保持科研及技术推广项目300余项,在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治理中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③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

  我区正创建与筹建的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共4个。其中:内蒙古水利科技推广示范基地,位于和林县樊家夭乡家堡营村,2010年开始建设;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砒砂岩区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位于准格尔旗暖水乡圪秋沟村,2012年开始建设;蒙京津冀青少年生态实践基地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位于多伦县中心城镇南部,2015年初开始建设;水利部牧区水科所草地水土保持生态技术试验基地,位于达茂旗希拉穆仁镇,2007年被水利部公布为第一批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目前,全区水土保持科学研究、科技示范推广、科普教育的重要基地和平台已初步形成。

  (6)信息化建设

  近年来,随着国家水土保持信息系统和自治区水利信息化建设,全区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取得有效进展。目前,水利部开发的全国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包括监督管理、综合治理、动态监测、数据发布等子系统)的部署工作已基本完成,并相继投入使用,为全区水土保持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奠定了基础。

  2、主要防治经验

  (1)全面加强预防监督,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实践证明,落实“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方针,推动水土流失防治由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变是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全面加强对耕地、草原生态的预防保护,加大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对现有治理成果监管,有效控制因生产建设、滥垦乱伐、超载过牧及其他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等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对改善生态环境起到重要作用。

  (2)以小流域为单元,实施综合治理,促进生态环境改善与经济同步发展

  小流域综合治理是水土保持多年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治理的技术路线也在不断完善。在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的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的同时,结合新农村建设,改善区域内人居环境、保护水源区生态环境,引导特色生态产业发展,实现水土流失治理、生态环境改善与经济发展良性运行、相互促进。

  (3)以重点工程为引领,集中连片、规模推进

  随着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范围和规模逐年扩大,依托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整合项目,加强部门协调,组织开展跨乡界、跨村界大规模、高标准、集中连片的综合治理,实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集中连片、规模推进,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进程。

  (4)发挥大自然的力量,促进生态自然修复

  我区生态环境较脆弱,沙漠、戈壁及退化草原等难以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较大。实践证明,实行封育保护,加强管护,依靠生态自然修复能力,恢复自然植被,是快省效宏的有效方式。实施封育保护后,灌草植物自然萌生速度明显加快,裸地自然郁闭,植被覆盖度大幅度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5)探索高效治理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在我区水土流失治理中,根据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特点,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探索并推行了一系列较为成熟的治理技术及治理模式,如以建设坝系为中心的黄土高原多沙粗沙区治理模式;坡顶岗脊、坡面、沟底三道防线保水土,梯级开发促生产的东北黑土区治理开发模式;治坡、治沟、治田、治水相结合的土石山区综合治理模式;带、网、片,乔、灌、草,飞、封、造,农、牧、果相结合的风沙区综合治理模式,用典型引路,发挥了有效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6)广泛宣传,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

  近年来,各级水利水保部门以面向领导、面向社会、面向建设单位为宣传重点,通过水土保持进党校、水土保持科技示范等平台建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为主要内容,积极广泛开展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活动,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提高社会公众保护水土资源的积极性,为全面提升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及综合治理工作成效,奠定了良好基础。

  3、存在主要问题

  (1)综合治理

  ①水土流失治理任务依然艰巨。我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仍有占全区国土面积50%以上的水土流失面积没有得到集中治理;1410万亩坡耕地、10.9万条侵蚀沟(水利普查数据)是水土流失的主要策源地,亟待治理;47个革命老区和国家贫困旗县分布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山丘区和风沙区,迫切需要治理,任务艰巨。

  ②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国家资金投入少,地方配套资金匮乏,治理资金严重不足,长期处于低水平投入。已开展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由于单位面积治理投入较少,治理标准偏低,依然处于初步治理阶段,不能满足根治水土流失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需强化治理。随着防治工作深入开展,按照以往“先易后难”的治理步骤安排下,后续治理难度将逐步加大,投入不足问题日益凸显。

  ③现行水土保持项目建管机制和治理组织方式影响着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使工程实施难度增加。在工程实施中普遍要求实行“五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建设公示制、合同制),当地群众无法直接参与到工程建设中,对工程建设积极性不高,甚至抵制部分项目的施工,影响着工程建设整体布局和施工质量,实施难度增加。

  ④建后管护力度及投入仍待加强。我区地处干旱半干旱区,降雨量不足,水源缺乏,难以保证林草措施成活率和保存率,需要加大落实抚育管护投入力度;黄土高原地区建设淤地坝总量已达2305座,因年久失修,安全运行和防汛形势非常严峻,急需维修加固。重建轻管的问题还没有真正得到解决,由于管护措施跟不上,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

  (2)预防监督

  目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综合管理机制、水土保持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公众参与激励机制尚不健全,需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不利于进一步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动员社会力量投入到水土保持事业中来,未能有效扩大水土保持投入力度,制约着生态文明的快速发展。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尚未健全,预防保护、建设管理、监督执法、监测预报、科技支撑、信息化建设和投入保障等方面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尚未健全,需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综合监管力度和投入需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检查手段落后、力度不够,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造成严重损害的生产建设单位查处偏软偏宽等问题仍然突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产建设项目逐年增多,个别地方不顾本地区水土资源承载能力,盲目引项目、搞建设,无序开发,对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部分生产建设项目违反建设程序,未批先建等违法现象屡有发生;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不落实,不及时或不到位的现象仍然存在;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和农林开发活动还未完全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监督形势仍然严峻。

  (3)监测预报

  目前,已建成的监测站网规模和覆盖范围不能满足全面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需要。由于建设投入长期不足,现有监测站(点)缺乏规范化建设,基础设施标准普遍较低,自动化程度不高,数据采集手段落后,绝大部分仍依赖人工观测,难以实现监测数据实时采集和传输。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完善,由于现阶段水土保持监测经费还未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中,没有固定的运行经费来源,工作经费得不到落实,大部分监测站(点)建成后无法正常运行,难以实现及时、全面、准确获取基础信息,不能很好地发挥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4)科技支撑

  近年来,由于受市场冲击,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投入严重不足,已有研究机构和科研基地的实验基础设施和研究手段落后,重大技术研究和科技示范与推广项目未得到有效开展,成果转化和推广技术应用十分有限,制约着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的创新与成效。

  (5)信息化建设

  目前,全区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虽然取得了有效进展,但仍存在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备,自治区、盟(市)、旗(县)水土保持信息化体系未全面形成,水土保持数据库建设不完善,数据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管理、分析、应用及发布体系不健全,缺乏综合性应用平台,信息资源整合与利用程度不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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