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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

时间:2017-02-09 15:2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北京市环保局 点击:
【摘要】日前,北京市环保局印发《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及水泥、钢铁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从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详情如下: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行业通知》)要求,本市启动火电、造纸行业和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及水泥、钢铁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从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二、发证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以下企业,需要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适用范围内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适用以上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2.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其他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纸制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最迟于2020年前完成);

       3.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企业。独立粉磨站企业可以简化排污许可证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要求等;

       4.含有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两项及以上工序的钢铁联合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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