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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3)

时间:2016-12-20 13:28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河北省政府 点击:
【摘要】12月17日,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全文如下:

       (四)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1.建立健全各级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同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同级环保部门承担日常工作。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局长担任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参加县委常委会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有关议题。

       2.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加强京津冀空气、水环境质量预报会商、联合执法,建立日常联合会商、应急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廊坊、保定、唐山、沧州市与北京、天津市实行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实现应急举措、减排力度相一致。深化全省域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和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严格考核标准,加大奖惩力度,加强信息公开,进一步构建共管共治的工作格局。

       鼓励各市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联动协作机制。构建完善环保部门与发展改革(能源局)、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工商、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水利、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金融监管、电力、气象等相关机构的联系会商、联动执法、联合响应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沟通联系,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协作,深化定期会商、联合办案制度,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完善协同配合、案件移送、强制执行等工作机制,实现快侦快办,切实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4.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省环境保护厅结合“智慧环保”信息化建设,整合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牵头建立、运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实现与各市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在省环境监测中心构建全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系统,由省环境监测中心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与市县政府及环保部门互联互通。市级环保部门构建市环境执法信息系统,由市级环保部门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与省环境保护厅和市县政府信息平台联网。

       (五)确保新老体制平稳过渡

       1.稳妥做好人员划转工作。根据履职需要和各地实际,研究确定人员划转的数量、条件、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划转工作。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解决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确保环保队伍稳定。改革后,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继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2.妥善处理资产债务。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做好账务清理和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损益,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处理。按照资产随机构走的原则,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按照债权债务随资产(机构)走的原则,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人,做好债权债务划转和交接。各级政府承诺需要通过后续年度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安排解决的债务问题,待其处理稳妥后再行划转。省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的办公场所、监测设备等固定资产调配划转交接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会同属地政府协调解决,逐步平稳过渡。

       3.调整经费保障渠道。改革期间,环保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作为市环境保护局派出分局后,核定县(市、区)环保部门支出基数随机构调整划转到市。各级财政要充分考虑人员转岗安置经费,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环保部门纳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办理。各级环保部门经费保障标准由各地依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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