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4)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力度,严格控制新项目准入 1. 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指导目录、《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适时修订发布《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节约和环保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相对落后的生产能力。到2017年,全面淘汰电镀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钢铁落后产能80万吨、造纸145万吨、化纤55万吨、化工50万吨、印染30亿米、铅酸蓄电池230万千伏安时、制革575万牛皮标准张、砖瓦58.6亿块标准砖。各地要在国家、省定标准基础上,制订行业范围更宽、要求更严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2. 推动高污染、高风险企业逐步退出。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进一步推进特色园区建设,促使地方特色污染行业搬迁集聚,有效改变“村、企”混居的现状。 充分利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中明确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简称“双高”产品)名录,推动我省构建绿色税收、绿色贸易、绿色金融等环境经济政策。利用综合名录,推动我省出台相关的环境经济政策:一是将涉重金属的高污染的电池、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含量较高的涂料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二是对“双高”产品不予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不予调高出口退税;三是推动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严格对生产“双高”产品企业的授信管理;四是推动企业实施绿色采购,引导企业避免采购“双高”产品;五是结合推进生活方式绿色化,引导企业和公众减少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使用。利用市场机制遏制“双高”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出口,逐步淘汰“双高”产品,促使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优化我省的工业结构。 3. 严控新项目准入。 严格执行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和专家、公众“两评结合”的新型环境准入制度,加快推进环评制度改革,从源头控制落后产能回潮。针对六大重污染行业和各地特色产业编制完善行业准入条件和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对现有已经出台的行业准入指导意见精细修编,建立全方位的行业环境准入门槛,倒逼企业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总量替代制度,VOCs等新增总量指标实施减量替代,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环杭州湾地区重点控制区及温州、台州、金华和衢州等设区市,新建项目涉及VOCs排放的,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舟山和丽水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 4. 推进规划环评。 依法大力推进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的规划环评,探索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发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强化规划环评的推进机制,建立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项目环评的前置条件和重要依据。健全规划环评的审查制度,加大技术支撑,切实提高规划环评质量,真正发挥规划环评在优化资源环境配置中的作用。 5. 坚守生态红线。 严格控制生态屏障地区和钱塘江、太湖流域等水环境敏感区域“两高一资”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八大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不得新建高环境风险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各地开展八大流域干流沿岸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布局大调查,制定并实施排查和调整方案。 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制。贯彻落实《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完成全省国土空间环境功能区布局,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管理政策。在重点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关闭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破坏生态环境或具有潜在破坏性的企业,实行严格保护。对优化准入区,要提高准入标准,率先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对重点准入区,要在确保区域环境质量和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布局项目,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6.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激励地方政府压缩重污染高耗能产业产能,为国家、省重大战略合理配置环境容量资源。在区域环境容量许可和确保完成“十三五”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坚持“一般项目靠挖潜、有限容量保重点”的环境容量优化配置总体原则,一般项目尽量通过自身平衡与排污权交易的办法进行调剂解决,对产业集聚区和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指导。 进一步完善总量替代制度,制定实施VOCs和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替代指导意见。结合省政府关于推广“海宁模式”的相关部署,制定和完善各行业污染物排放绩效评价体系,指导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和总量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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