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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2016-2020)【全文】(2)

时间:2016-11-02 19:1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海南省政府 点击:
【摘要】从海南省人民政府获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具体如下:

  二、主要任务

  (五)加强规划指导。各市县政府要以“多规合一”改革为契机,将本行政区农村及农林场队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统筹纳入市县总体规划以及村镇、农林场规划。在对辖区内排水户基本情况、污水管道接纳现状、周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能力等信息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本辖区、整治片区、整治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实施“一镇(乡)一策、一村(片区)一策”,统筹城乡、区域生活污水治理,注重尾水资源循环利用,因村制宜选择适宜治理模式和处理技术,明确治理目标、序时、措施等。(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水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六)统筹协调,综合治理。 各市县政府对辖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负总责,省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涉及规划、项目立项、用地、环评、招投标、监理等环节的绿色联动审批通道,合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审批、备案等有关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村庄畜禽养殖综合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采用建设养殖小区统一治理或户型沼气等方式治理养殖废水,严禁养殖粪便等生产废水直接进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排放到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省爱卫办负责做好村庄(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从源头控制污染,共同推进卫生户厕改造全覆盖,严格落实三级化粪池防渗措施。水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可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村庄的污水管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和设施建设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用地保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涉农资金的统筹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他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生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委、省水务厅、省爱卫办、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七)开展试点示范,创新模式。 按照“地方主导、循序渐进、示范引领、以点带面”的工作思路,鼓励琼中、五指山、昌江等市县探索PPP和第三方治理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新模式。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优选资信好、投融资能力强且有从事城乡水环境治理专业能力的企业,实施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投资建设运营,发挥企业在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规模化建设和专业化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关键作用。整合和利用相关涉农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建立谁投资、谁运营、谁受益的治理模式,确保企业合理受益。(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完善技术服务体系。 制定和印发《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及建设指南》,指导优选符合本地村庄特点、经济适用、简单有效且方便实施的技术方法,编制推荐目录和技术指引、技术方法图集、技术规程或标准。培育专业化运营队伍,建立省、市县、镇乡三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服务体系,提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从管网设计施工、处理技术产品选用、设施建设安装到日常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管理进行指导和技术培训。(责任单位:省生态环保厅、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农业厅、省水务厅)

  (九)做好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改维修工作。 对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及管理现状进行清理整顿,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筹集资金,对原有处理设施存在进水口有缺陷、动力设施受损、管网破损、污水池内无水或水量较少等问题,应尽快采取设施(设备)维修或更换、管网修复、配套管网建设等措施恢复污水收集系统和湿地处理系统正常功能。(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十)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长效机制。 各市县应统筹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等环保设施维护运行工作,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设施承包、转让使用权,村民投工投劳和适当交费等方式筹措设施运行管理资金,引入第三方、购买服务等进行维护运行,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各市县政府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性监测,日处理能力50吨以上设施每年至少监测1次,日处理能力100吨以上设施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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