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方案全文】(3)
(五)深化改革,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与保障体系。 1.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各级环保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实行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污染源监测事权下放管理。(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 2.发挥社会化监测机构作用。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各相关领域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推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构建行业自律体系,维护监测服务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配合) 3.提升监测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完善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及标准规范,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的研究和开发,鼓励支持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国际和省际交流合作,借鉴监测科技先进经验,提升全省科技创新能力。(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配合) 4.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监测、环境预警与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等能力建设,积极创建生态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省环保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分解落实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承担的任务,尽快组织开展本系统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制定本系统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优化调整、综合评价和监测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并从速组织实施。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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