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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6)

时间:2016-08-12 14:04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四川省发改委 点击:
【摘要】近日,从四川省发改委获悉,关于印发《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重点排放单位排放和配额清缴情况、具备资质的核查机构名单、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等。

  第二十八条 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每个交易日的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

  第二十九条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对下列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全省范围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排放核查、配额清缴和交易等情况;

  (二)核查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三)交易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四)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

  市(州)、县(市、区)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对下列活动进行督促和指导:

  (一)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排放核查、配额清缴和交易等情况;

  (二)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省碳交易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交易市场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针对举报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举报人,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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