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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制革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2)

时间:2016-08-12 11:40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浙江环保厅 点击:
【摘要】浙江省制革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含铬废水应单独收集、单独处理达标,鼓励含铬废水回收循环利用。鼓励有条件企业设置专门的鞣制车间。废水应采用先进成熟的生化处理技术,强化氨氮、总氮去除技术的应用。企业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安装主要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废水排放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企业供热原则上采用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及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制革喷涂车间必须安装废气收集管道并将废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及固废存储地点等产生恶臭气体的单元应安装废气收集系统,废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需得到安全处置。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五、总量控制

制革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还应关注总氮等特征污染因子。

六、环境准入指标

新、改扩建制革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环境准入指标。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以生皮或半成品革(包括蓝湿革和坯革)为原料进行制革的企业。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518日起实施。

2   制革产业环境准入指标

资源利用指标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标煤/ m2成品革)

猪皮

2.0

牛皮

2.2

羊皮

2.4

水重复利用率(%

50

污染物排放指标

污染物名称

单位

监控位置

排放浓度限制

特别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氨氮

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5

35*

15

25

总氮

mg/L

50

140

20

40

COD

mg/L

100

300

60

100

总铬

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5

0.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m3/ t

原料皮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55

40

注:*氨氮间接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1、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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