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制革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2)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含铬废水应单独收集、单独处理达标,鼓励含铬废水回收循环利用。鼓励有条件企业设置专门的鞣制车间。废水应采用先进成熟的生化处理技术,强化氨氮、总氮去除技术的应用。企业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安装主要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废水排放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企业供热原则上采用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及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制革喷涂车间必须安装废气收集管道并将废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及固废存储地点等产生恶臭气体的单元应安装废气收集系统,废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需得到安全处置。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五、总量控制
制革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还应关注总氮等特征污染因子。
六、环境准入指标
新、改扩建制革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环境准入指标。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以生皮或半成品革(包括蓝湿革和坯革)为原料进行制革的企业。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5月18日起实施。 表2 制革产业环境准入指标
注:*氨氮间接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1、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
相关文章
- 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附重点项目实施计划)2019-08-30
-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2019-09-16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9-09-29
- 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单(2019.09.30更新)2019-10-14
- 浙江: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2019-11-1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2020-05-14
-
报告对2023-2024年商用厨余垃圾处理行业及市场进行调查研究,洞察需求潜力及发展趋势,对2025-2030年市场趋势分析及前景进行展望,调研报告涵盖行业发展情况、供给竞争及模式、价格、项目分析等。[详细]
报告对2023-2024年商用厨余垃圾处理行业及市场进行调查研究,洞察需求潜力及发展趋势,对2... 详细
|
报告对2023-2024年厨余垃圾处理行业及市场进行调查研究,洞察需求潜力及发展趋势,对2025-20... 详细
|
- [监测报告] 中国商用厨余垃圾处理行业研究报告(2024)
- [咨询报告] 中国厨余垃圾处理市场调研报告(2024)
- [监测报告] 全球及中国VOCs行业分析研究报告(2024)简介
- [监测报告] 工业冷却塔排水回收市场调研报告(2024)
- [咨询报告] 全球及中国VOCs行业分析研究报告(2024)
- [咨询报告] GEP Research:活性炭再生产业洞察报告(2024)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