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染料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2)
四、污染防治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区所有废水,包括生产、储运、公用工程等可能受污染区域的工艺废水、循环水排放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必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回用、监控排放,积极开展水回用工作。 染料企业必须清污分流和污污分治,配套合适的染料生产废水预处理措施和设施。高氨氮、高盐份、高浓度强酸性难降解废水应配套单独的预处理措施,高盐份母液应配套脱盐设施或采取其它先进技术进行处理。全厂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清下水)排放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必须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管或架空敷设,生产区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并设立导流沟将废水收集至企业污水收集网络进污水站进行处理。罐区和废物暂存场所的地面应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采取防雨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分类、适用技术处理各类废气污染物。酸/碱性废气可采用多级水吸收、碱/酸吸收,氮氧化物废气宜采用还原吸收工艺;有机废气应有效收集并根据其特性采取焚烧、吸收、吸附或其它先进适用的处理技术;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等有效处理技术处理。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厂区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省相关的规定。 六、总量控制 染料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 七、准入指标 表 环境准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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