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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陕政发〔2015〕60号)(2)

时间:2016-06-14 10:03来源:陕西省政府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陕西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陕政发〔2015〕60号)
    (十)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深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农村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加大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力度;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在汉江、丹江流域及全省重点湖库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网箱上岸和水产养殖池塘网箱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优选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在陕北、关中等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开展示范种植。
    (十一)进一步强化江河湖库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依法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和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严格水资源管理。在渭河、汉江流域开展试点,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保证河流生态流量,非汛期(11月—6月)渭河干流林家村断面不低于8立方米/秒,华县断面不低于12立方米/秒。
渭河流域初步建立起以南北两山为屏障,河滨公园、沿河湿地和城市森林为主体的生态系统框架。汉江、丹江流域河道两岸实施大面积造林绿化,严格划定禁采、禁伐、禁牧区,控制面源污染,构建汉丹江流域水质保护生态屏障。
    (十二)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执法检查,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开展“双源”(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和污染源)及补给径流区内重点监管污染源调查评估。完成存在突出问题的11个市级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治理(见附件8),启动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排查,完成安康、汉中和榆林3市备用或应急水源选址论证。各设区市、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十三)健全完善排污许可管理。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相关企业实施更加严格的排放管理,推动水质达标。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启动其他污染源许可证核发工作。
    (十四)继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启动《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延安市和榆林市分别研究起草《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质保护相结合,全面部署水污染防治工作。省政府定期召开会议,通报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指导、协调、检查《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实施。各市(区)出台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订年度实施方案,逐级落实责任,把水质目标指标逐一落实到每一个行政区、每一条干(支)流、每一个断面,把具体工作和监管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
    (二)部门联动,合力推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环保监督、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新机制。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每一项具体工作任务的分工,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形成治污合力,抓好贯彻落实,并于12月20日前向省政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三)提升能力,防控风险。启动全省水污染防治管理数据平台建设工作,完成渭河水污染防治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各市、县(区)自2016年起逐步建立水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完成48个控制单元的污染源排查,并针对11个优先控制单元制订实施水体达标方案。各市、县(区)政府要制订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四)严格考核,落实奖惩。省政府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等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依据考核追究责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未完成地表水年度控制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严格落实污染补偿制度,继续推进渭河流域、汉丹江流域上下游水污染补偿考核制度,每月公布水质监测状况,每季度扣缴污染补偿资金。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自行确定本行政区内干流、支流水质断面考核及相应的污染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五)信息公开,全民参与。省政府公布全省水环境质量状况。各设区市、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每季度公布本行政区内水环境质量状况。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环保“黄牌” “红牌”企业名单、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及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情况。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每半年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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