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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琼府办〔2016〕102号)(2)

时间:2016-05-27 13:32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通过引入市场配置环境资源机制,改革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反映环境资源稀缺性与经济价值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海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省污染减排工作,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我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承载力为前提,以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约束激励机制为核心,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通过引入市场配置环境资源机制,改革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反映环境资源稀缺性与经济价值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强化基础调研,根据省内各区域生态管控要求及环境承载能力,科学核定、分配初始排污权指标;立足本省实际,合理划定并适时调整、逐步扩大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
 
    坚持制度支撑,政策激励。建立健全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配套政策、技术规则、工作制度等,强化监督管理,激励企业入市交易,确保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有序推进、健康发展。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积极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企业自我约束排污行为;建立健全市场交易机制,有效发挥政府在交易过程中的引导和调控功能。
 
    坚持公开公正,社会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企业排污权核定、申购信息,发布超排污权排放和交易中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信息,确保交易公开、公正进行。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对象: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企业,具体对象条件另行规定。对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相关重点污染物。
 
    (四)工作目标。
 
    构建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政策法规、配套管理制度以及技术支撑体系;实施排污权取得有偿化制度,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排污权有偿取得一级市场;在一级市场成熟发展的基础上,推动企业间排污权交易,逐步培育、建立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调查摸底。
 
    1.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在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的基础上,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按相关技术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现有重点排污单位的现场调查工作,掌握各重点排污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更新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开展提供环境数据支撑。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保厅、各市县政府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组织开展省内各区域环境承载力课题研究。以我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为导向,结合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管控要求,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污染物总量指标的需求,对各市县重点污染物环境承载能力进行综合研判,深入分析重点污染物排放对当地环境质量的影响,提出地区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限值,为排污权核定、分配等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3.组织开展全省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开展现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准及初始排污权专项调研。结合调研结果,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进行核定,排污单位名单及其初始排污权经省生态环保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按管理权限为排污单位换(颁)发排污许可证书。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办法另行规定。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生态环保厅)
 
    (二)构建省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法规制度体系。
 
    1.制定出台海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排污权收储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排污权核定等技术规则。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制定出台海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生态环保厅)
 
    3. 制定出台我省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及交易手续费收费等标准。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财政厅)
 
    4.制定出台我省排污权挂牌出让、公开竞价以及协商交易等市场交易规则和流程。
 
    (责任单位: 省生态环保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三)搭建省级排污权交易平台。
 
1.研究组建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筹建排污权交易场所,为我省排污权交易的实施及其日常管理提供机构、人员及场地设施保障。
 
    (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编办,配合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2.组织研发应用排污权交易信息系统。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研发排污权交易(拍卖)等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现有省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实现链接,满足实际应用要求。
 
    (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生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启动排污权交易市场,实施排污权有偿取得,推进企业间排污权交易。
 
    1.部署开展排污权申购。省生态环保厅统一部署开展排污权申购工作,试行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申请购买排污权指标,其可申购的排污权由市县环保部门核定,报省生态环保厅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通过一级市场有偿取得排污权,原则上采取政府挂牌、公开竞买方式进行,具体竞买规则另行规定。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2.实行排污权指标政府收储投放制度。省生态环保厅通过购买、无偿收回等方式,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排污权予以回收储备。同时,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适时发布排污权出让公告,采取挂牌出让的方式,将政府储备排污权向市场投放。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3.推动企业间排污权交易。按买卖自愿、公平公开和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原则,实行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将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改进生产工艺、加强环境管理、升级治污技术等特定途径形成的“富余排污权”上市交易。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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