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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公布《淄博市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4-12-17 10:21来源:环保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山东省淄博市日前公布了《淄博市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全面加强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的保护力度。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山东省淄博市日前公布了《淄博市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全面加强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的保护力度。

大武地下水富集区,是指位于临淄大道(张辛路)以南、淄河以西、太河水库大坝以北、冯北路南延至淄河流域与孝妇河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地下水富水集水区域。

《条例》提出,大武地下水富集区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未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取水许可,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立项、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在大武地下水富集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排污。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排水管网、渠道等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禁止新建、扩建对地下水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不符合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标准要求的已建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治理;治理不达标的,责令停业、关闭。

《条例》强调,禁止利用渗井、渗坑、水井、矿坑、溶洞、钻孔和裂隙等方式向地下灌注、排放、倾倒污废水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直接向地表或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及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条例》还明确了相关的处罚办法,在大武地下水富集区内擅自设置排污口的,由相关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排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整顿。

(原标题:淄博“约法三章”保护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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