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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市县生态转移支付办法

时间:2015-08-06 16:55来源:海南省政府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海南省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市县生态转移支付办法
为健全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尚未纳入中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本办法不包括禁止开发区补助和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补助,下同)市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维护海南省生态安全,推动生态省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对象特定。转移支付资金只针对海南省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保障市县。
 
    (二)逐步推开。优先将陆地和部分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因素纳入测算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全面覆盖。
 
    (三)公开透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按照公开的规范公式计算,采用的指标、数据来源于相关部门的统计或监测数据。
 
    (四)激励约束。通过对相关生态环境指标以及资金使用绩效等的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引导市县加大投入和加强管理,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二、补偿范围
 
海南省尚未被纳入中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市县,即海口市、文昌市、琼海市、澄迈县、临高县、屯昌县、定安县。若上述市县今后被国家纳入转移支付保障范围,则在次年度起不再享受本转移支付。
 
三、补偿办法
 
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确定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总额,具体分为生态保护基础性补偿资金与生态保护激励性补偿资金两部分,权重各占50%。
 
(一)生态保护基础性补偿资金。
 
基础性补偿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市县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生态公益林面积、湿地面积、纳入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含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人口等因素进行核定,权重分别设定为20%、25%、20%、20%、15%。用公式表示:
 
某市县生态保护基础性补偿资金=生态基础性补偿资金总额×(该市县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市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总面积×20%+该市县生态公益林面积/∑市县生态公益林总面积×25%+该市县湿地面积/∑市县湿地总面积×20%+该市县纳入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市县纳入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0%+该市县总人口/∑市县总人口×15%)。
 
(二)生态保护激励性补偿资金。
 
生态保护激励性补偿资金根据相关指标考核结果计算确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内容包括水资源、近岸海域、大气、林业、节能减排降碳、环境治理等方面。考核设置两级指标体系,具体指标、权重以及数据来源详见下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权重 数据来源单位
水资源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指标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0%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出境水体水质达标率 5%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重点港湾海水水质达标率 5% 省海洋与渔业厅
大气污染防治指标 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10%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可吸入细颗粒物(PM10/PM2.5)年均浓度 10%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林业生态指标 森林覆盖率 10% 省林业厅
森林蓄积量 10% 省林业厅
节能减排降碳指标 万元GDP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7%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
万元GDP能耗 7% 省统计局
单位GDP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率 6%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环境治理指标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率 7% 省水务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
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7% 省住房与建设厅
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6%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注: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0.6+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率*0.4
 
1. 考核方法。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进行比较考核。其中,横向考核主要比较同一年度内各考核对象的优劣情况,纵向考核主要比较年度之间同一考核对象的变动情况。考核得分采用百分制计算。
 
(1)横向考核。在单项生态指标中,同一年度指标数据最高的考核对象得分计为100分,其他考核对象得分按指标数据与最高值的比例计算确定(逆向指标按反向处理)。单项得分乘以各自的权重,加总后确定生态保护横向考核得分。用公式表示:
 
生态保护横向考核得分=∑(单项指标数据÷该项指标数据最高值×100×指标权重)
 
(2)纵向考核。将考核对象最近两个年度的各项指标数据逐项进行对比(逆向指标按反向处理),计算得出单项增长率,乘以各自权重,加总得出生态综合增长率。将生态综合增长率最高的考核对象得分计为100分,其他考核对象得分按生态综合增长率与最高值的比例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
 
生态保护纵向考核得分=考核对象生态综合增长率÷生态综合增长率最高值×100
 
其中:生态综合增长率=∑[单项增长率×指标权重]
 
(3)综合考核得分。横向考核和纵向考核分别占50%比重,两者得分按权重加总后确定生态保护考核得分。用公式表示:
 
生态保护综合考核得分=横向考核得分×50%+纵向考核得分×50%
 
2. 补助办法。生态保护考核结果将作为安排生态保护激励补偿资金的主要依据。将各考核对象的综合考核得分按其占全部考核对象综合考核得分总和的比例转换为激励系数,激励系数越高,获得激励性补偿资金越多,反之越少。用公式表示:
 
某市县生态保护激励性补偿资金=生态保护激励性补偿资金总额×某市县生态综合考核得分/∑市县生态综合考核得分
 
3. 惩罚措施。若市县上年度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事件被国家明文通报的,按照被通报次数和一定比例扣减生态保护激励性补偿资金(具体见下表)。被扣减的补助资金在其他未扣减市县间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法按照未扣减市县各自综合考核得分所占全部未扣减市县综合考核得分总和的比重来计算确定。若某年度发生被通报次数较多或全部市县被通报,省财政可视情况对惩罚标准作适当调整。鉴于2015年是办法执行的第一年,惩罚措施以2015年为基期年,自2016年起正式实施。
 
某市县上年发生的被国家通报的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事件次数 1次 2次 3次 4次及以上
扣减某市县生态保护激励性补偿资金比例 20% 40% 60% 100%
 
四、资金使用
 
省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作为财力性补助,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重点民生支出,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楼堂馆所,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对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市县政府是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观念,统筹本级财力,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县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资金取得实效,并于年度终了将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指标和重大生态环境破坏污染事件的核定。考虑到《预算法》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限的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水务厅、省统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务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将市县上年的有关指标数据、被国家明文通报的重大生态环境破坏污染情况及次数审核盖章后报省财政厅。若在资金分配时,相关指标上年数据仍未出炉的,以上上年度数据代替。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考核工作的要求以及经济、技术条件的发展情况,适时对相关指标进行修订。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原《2009年海南省生态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琼财预〔2009〕568号)同时停止执行。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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