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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出台

时间:2014-11-05 12:09来源: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到2015年,全面摸清山东省土壤环境状况,明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目标值;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省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山东省环保厅2014年9月29日印发《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为切实保护全省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13〕4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为出发点,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制、市场、行政、科技等手段,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省土壤环境状况,明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目标值;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省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促进土地利用与土壤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到2020年,建成全省土壤环境保护体系,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1.以耕地、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下简称优先区域)。2015年年底前,各设区市要提出优先区域的划分方案,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报省政府批准。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相关数据库。(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其中,划定耕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省国土资源厅为主,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省环保厅为主。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
 
    2.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从严控制在优先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予以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
 
    (二)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在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项目环评文件中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防止在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企业,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
 
    2.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重点加强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建立被污染地块清单,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工矿企业实施限期治理。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转移污染物以及随意转移、倾倒污染土壤的行为。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严防非法倾倒、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向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辐射延伸。(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3.严格污泥、垃圾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建立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报告制度。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实施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到2015年,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基本实现城乡垃圾收运体系全覆盖。化工、医药、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行业的污泥达到规范化处置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4.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肥料、农药和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中有害成分的监测,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绿色植保和专业化统防统治等技术,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科学施肥,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到2015年,全省农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率达到90%,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5%。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禁止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严格限制高毒、高残留农药施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品种,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分类收集、回收制度,开展有偿回收、专业化收集处置试点示范。加快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 结合地膜补贴实行“交旧领新”、“以旧换新”,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大力推广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畜禽发酵床养殖等模式。鼓励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到2015年,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三)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区域被污染耕地和被污染地块为重点,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各市要根据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优先治理与恢复的耕地或地块,筛选治理与修复技术,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实施。到2015年年底,以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日照、德州、菏泽等城市为重点,争取在全省建成一批针对性强、技术涉及面广、经济适用的技术试点示范项目。(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四)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
 
    1.强化不同污染程度农田的监管。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结果,界定被污染耕地的范围和面积。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2.加强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环境风险管控。定期组织开展被污染地块调查,建立被污染地块档案。被污染地块使用权人变更或开发利用为农用地、住宅、商业、学校、医院、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用地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经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场地采取出让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项目批准或核准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1.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能力。到2015年,省级、市级以及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环保部门应具备开展土壤环境常规监测的能力。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将土壤纳入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范围。市级环保部门应配备土壤环境监管专(兼)职人员,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环境保护监察机构中要配备专门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和现场执法装备,加强各级土壤环境保护监管人员的培训,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管体系。(省环保厅)
 
    2.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深化工业污染源环境监测,重点围绕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污染源头,建立重点防控企业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和月报告制度。在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有色金属再生利用企业聚集区、重点废弃物焚烧企业和垃圾、危废填埋设施周边,设立长期监测点位,定期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分析土壤环境风险。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监控,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省控点位。到2015年,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增加社会公众对土壤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3.提高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加快制定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到2015年,完成省级和17个设区市土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配备土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设备和人员。(省环保厅)
 
    (六)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部署安排,制定实施我省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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