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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609号】
时间:2016-09-12 17:54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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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609号
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6]1609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16〕1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根据上述规定,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均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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