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保研究网PC版PC版 全球环保研究网手机版手机版
免费服务热线:400-6556-258

全球环保研究网

退耕还林还草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

时间:2016-07-14 09:37来源:发改委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摘要】退耕还林还草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实施方案和年度任务

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还草应当进行统筹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变更调查结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愿申报退耕还林还草 任务,经县级有关部门登记并对地块、范围确认后,汇总形成县级 退耕还林还草总规模。省级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编制明确到县的省级实施方案,经省级发展改革 部门综合平衡后,形成本省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实施方案联合编制全国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 国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 林还草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下列耕地可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一)坡度 25 度以上的耕地;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耕地; (三)重要水源地坡度 15-25 度的耕地;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可退耕地。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 沙、石漠化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 还草实施方案中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并且 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因生 态建设确需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的基本农田,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制定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时,应当考虑当地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能力、消费需求和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六条 编制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应以年度土地变更调 查结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实施方案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 用规划、草原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 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还草必须依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未 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提出本行政区域退耕还林、退耕 还草年度任务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国务院 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还草 实施方案和各地申报任务及上一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提出年度任务 建议,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后,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 年度任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全国退耕还林还草年度任务,将本行政区域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年度任务时,要以县为单位相对集中,连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优先安排农民意愿强烈、县乡人民政府有积极性的县先期实施。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和年度任务,组织专业 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作业设计。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和牧 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 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推荐文章
广告条C2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定制 定制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