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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环保管理部门及法律法规(2)

时间:2013-05-07 16:24来源:GEP Research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葡萄牙环保管理部门及法律法规。
    【气体排放】
 
    (1)法规编号352190年11 月9 日斗呆护及控制空气质量规定。
    (2)条例编号286/93年3月12日-大气中二氧化硫、悬浮颗粒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铅、等物质最高含量限制规定。
    (3)条例编号125/97年2月21 日·对条例编号286/93年3月12 日补充修改。
    (4)条例编号399/97年6月18 日·对条例编号286/93年3月12 日补充修改。
    (5) 法规编号276/99年7月23 日-空气质量管理规定,大气质量评估标准。
    (6) 法规编号24212001 年8月31 日,使用有机溶剂的规定。
 
    【噪音污染】法规编号292/2000年11 月14 日·噪音相关规定。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葡萄牙在其《宪法》及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认了环境权。葡1976年通过的现行《宪法》认可了在基本权利与义务框架之内、尤其是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与义务的框架内"每个人都有获得健康、生态平衡的环境的权利,同时有捍卫此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宪法用一种独特的方式认可了一种权利,这与那些仅仅旨在保障国家行为的传统上的社会权利有所不同。因为这种权利同时表现为权利和义务,即赋予国家采取某种行动的权利和施加给每个公民做出某种行为的义务。
    另一方面,宪法也规定了政府的义务:制止并控制l污染及其后果、以及土壤侵蚀的有害方式;通过建立生态稳定区来规划地域空间;为了自然保护而建立并发展自然保留区、公园以及休闲区;在保护资源更新及生态稳定能力的同时,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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