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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解读《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政策》(2)

时间:2017-02-24 10:41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境报 点击:
【摘要】环保部于近日发布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加强水泥工业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装备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促进水泥工业向绿色功能产业转变。日前,环保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就这一技术政策的有关问题及如何理解、贯彻这一技术政策,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技术政策》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根据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物的特点,从“产业布局与定位、污染防治技术路线、污染物监控”方面提出全过程污染防治原则:

       原则一:合理布局、合理定位

       近年来我国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但目前在行业发展中仍存在产能过剩、部分企业规模小、技术及管理水平落后等问题,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现象时有发生。《技术政策》对水泥工业加快结构优化、推进绿色发展提出了要求。利用现有水泥窑开展协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应作为城市固体废物处置的重要补充形式,将成为水泥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体现。

       原则二:全过程污染防治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物末端的排放水平与其采用的清洁生产工艺密切相关,从废物进场接收、贮存与输送、预处理和入窑处置、末端治理等环节都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仅靠末端治理是不能控制其他环节的污染物排放的。

       因此,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的结合是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关键。同时,注重废物处置过程各个环节的污染防治,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同种类的废物,避免和减少二次污染,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污染防治水平。

       原则三:加强排放污染物全面监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水泥企业作为排污单位,应履行排污自我监督监测的责任,逐步实现环境精细化管理。

       为此,《技术政策》提出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企业应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保监测体系和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水泥企业应建立监测制度,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研发和应用能实现更低排放水平的污染防治技术。”

       问: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在大气、水、固体废物方面有哪些问题,应采取哪些主要清洁生产工艺和防治技术?

       答: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主要环境问题在废气,废水和固废方面问题相对较少。

       废气方面:各种废物运输和贮存时,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泄漏和生活垃圾、污泥产生恶臭气体等问题;水泥窑焚烧废物过程中,可能会增加重金属(汞等)、酸性气体(氯化氢、氟化氢等)、二噁英类等有害气体的排放量;旁路放风的排气筒存在废气超标排放的可能。

       废水方面:处置生活垃圾时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处置污泥时产生的污泥干化液所产生高浓度废水。

       固废方面: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后,为避免重金属积累而排出的窑尾除尘灰和旁路放风粉尘处理处置技术难以利用。

       《技术政策》要求对恶臭等气体的处理主要是在废物进场接收、贮存和处置等环节采取密闭、负压或安装除臭设施,在水泥窑停窑期间,固体废物贮存及预处理产生的废气、污泥干化产生的废气要进行治理达标后排放,对焚烧过程可能增加的非常规污染物,要加强监测频次,及时调整废物投加的种类和废物量,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的要求。旁路放风系统排出的废气不能直接排放,应与窑尾烟气混合处理或单独处理,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方法应执行上述标准的相关要求。

       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渗滤液及废水以任何形式直接排放。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产生的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及协同处置废物过程产生的其他废水,如果有条件可经适当预处理后通过槽车或管道等形式送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如果废水量大可以在厂区内单独设置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回用,如果废水产生量小可直接喷入水泥窑内焚烧处置。

       为避免重金属积累而排出的窑尾除尘灰和旁路放风粉尘,尽可能作为水泥混合材料使用。大量处置生活垃圾时,旁路放风粉尘氯离子含量较高,不应返回原料系统。水泥企业如果将窑尾除尘灰和旁路放风粉尘送至水泥厂外处理处置,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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