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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解读(2)

时间:2017-02-15 14:01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境报 点击:
【摘要】环保部近日发布了《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为此,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对本述技术政策做出解读。

       问:《技术政策》的适用范围?

       答:本《技术政策》的适用范围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对火电厂的规定一致,提出“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以煤、煤矸石、泥煤、石油焦及油页岩等为燃料的火电厂,以油、气等为燃料的火电厂可参照执行。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主要燃料的火电厂”。

       问:《技术政策》要求火电厂污染防治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本《技术政策》中提出“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的选择应因煤制宜、因炉制宜、因地制宜,并统筹兼顾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维护的原则”。

       原则一:因煤制宜

       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的选择不仅要考虑设计煤种、校核煤种,更要考虑随着市场变化,电厂可能燃烧的煤种与煤质波动,要确保在燃用不利煤质条件下,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例如,本《技术政策》对火电厂达标排放除尘技术的选择原则中,提出“火电厂除尘技术包括电除尘、电袋复合除尘和袋式除尘。若飞灰工况比电阻超出1×104~1×1011欧姆·厘米范围,建议优先选择电袋复合或袋式技术;否则,应通过技术经济分析,选择适宜的除尘技术”。

       原则二:因炉制宜

       本原则主要是考虑不同炉型对飞灰成份与性质的影响。例如,本《技术政策》对火电厂达标排放烟气脱硝技术的选择原则中,提出“煤粉锅炉烟气脱硝宜选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脱硝宜选用非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NCR)”;对火电厂超低排放脱硝技术的选择原则中,提出“超低排放脱硝技术煤粉锅炉宜选用高效低氮燃烧与SCR配合使用的技术路线,若不能满足排放要求,可采用增加催化剂层数、增加喷氨量等措施,但要有效控制氨逃逸;循环流化床锅炉宜优先选用SNCR,必要时可采用SNCR-SCR联合技术”。

       原则三:因地制宜。

       本原则主要考虑机组的场地和环境条件对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影响。例如,本《技术政策》对火电厂达标排放烟气脱硫技术的选择原则中,提出“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技术宜在有稳定石灰石来源的燃煤发电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选用”“氨法烟气脱硫技术宜在环境不敏感、有稳定氨来源地区的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发电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选用,但应采取措施防止氨大量逃逸”“海水法烟气脱硫技术在满足当地环境功能区划的前提下,宜在我国东、南部沿海海水扩散条件良好地区,燃用低硫煤种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选用”。

       原则四:统筹兼顾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维护

       火电厂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项设施之间相互影响,在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各设施之间的协同作用,全流程优化,实现控制效果好、运行能耗低、成本经济的最佳状态。

       此外,本《技术政策》不仅要满足当前火电厂的排放要求,还需考虑排放要求的发展以及技术、市场的发展变化。如目前我国燃煤电厂排放要求中,对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要求还比较宽松,对烟气中的三氧化硫排放没有要求,技术路线选择时应考虑下一步排放限值的发展。在本《技术政策》中提出“火电厂烟气中汞等重金属的去除,应以脱硝、除尘及脱硫等设备的协同脱除作用为首选,若仍未满足排放要求,可采用单项脱汞技术”“火电厂应加强脱硝设施运行管理,并注重低低温电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及湿法脱硫等措施对三氧化硫的协同脱除作用”。

       问:目前,火电厂在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和二次污染方面有哪些问题?应采取哪些主要清洁生产工艺和防治技术?

       答:火电厂的主要环境问题以废气为主,废水、固废、噪声和二次污染方面的问题相对较少。废气方面:火电厂运行过程中存在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汞等重金属的排放问题。废水方面:废水主要来源于煤泥废水、空预器及省煤器冲洗废水、含油废水、化学清洗废水、烟气脱硫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固体废物方面:主要包括粉煤灰、脱硫石膏、废旧布袋和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等。噪声方面:主要针对厂界噪声。二次污染方面:主要关注脱硝及氨法脱硫过程中的氨逃逸问题等。

       《技术政策》依据“因煤制宜、因炉制宜、因地制宜”的原则,分别提出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达标排放和超低排放的技术路线选择原则。针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技术路线选择,提出在现有技术可以满足超低排放的基础上,新改扩建电厂要依据已有技术进行建设,根据电厂实际情况选用相应的污染物控制技术,以达到经济性、环保性相协调的目的。

       火电厂水污染防治应遵循分类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鼓励火电厂实现废水的循环使用,不外排。采样混凝、中和、沉淀、过滤、隔油、气浮等工艺,对废水进行分类处理、逐级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废水处理达标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火电厂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脱硫石膏、废旧布袋和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等,应遵循优先综合利用的原则。粉煤灰、脱硫石膏都可以作为资源进行综合利用。粉煤灰、脱硫石膏、废旧布袋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贮存设施应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失活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在贮存、转移及处置等过程中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火电厂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合理布局、源头控制”的原则。通过合理的生产布局减少对厂界外噪声敏感目标的影响。鼓励采用低噪声设备,对于噪声较大的各类风机、磨煤机、冷却塔等应采取隔振、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

       火电厂在治理污染物的同时,可能会产生二次污染。本《技术政策》要求:“SCR、SNCR-SCR、SNCR脱硝技术及氨法脱硫技术的氨逃逸浓度应满足相关标准;火电厂应加强脱硝设施运行管理,并注重低低温电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及湿法脱硫等措施对三氧化硫的协同脱除作用;火电厂灰场及脱硫剂石灰石或石灰在装卸、存储及输送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脱硫石膏无综合利用条件时,应经脱水贮存,附着水含量(湿基)不应超过10%。若在灰场露天堆放时,应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按相关要求进行防渗处理;粉煤灰运输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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