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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时间:2016-11-28 13:31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境报 点击:
【摘要】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使各界深入了解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等,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使各界深入了解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等,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问:为什么要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答: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原《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近年来,全国环保部门每年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约占环评审批数量的一半。这些项目的环境影响很小,对其进行审批管理,占用了基层环保部门大量行政成本,也增加了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成本。根据国家关于推进简政放权和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精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登记表备案管理的改革任务;近年来,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开展了登记表改为备案制的试点工作。

       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并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此外,正在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也将就登记表项目备案作出规定。将登记表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是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相结合要求,顺应目前行政审批改革趋势的重大举措,符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全面提高环评有效性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的环评制度改革要求。实行备案制改革,有利于把基层环保部门有限的行政力量集中到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和事中事后监管上,提高管理效率,确保下放的环评审批权限“接得住、管得好”,也有利于企业主动履行环保义务,减轻社会负担、释放市场活力。

       问:登记表从审批改为备案,会不会削弱环评制度的整体效果?

       答:在备案制改革实施过程中,环保部门将同步采取相关衔接配套措施。因此,改革非但不会削弱环评效果,恰恰相反,可以进一步提高环评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环评制度更加规范。体现在3个方面:

       第一,从管理对象看,既简化了登记表项目管理,又突出了集中力量加强报告书、报告表项目的管理。填报登记表的项目主要集中在城镇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以及机械、电子等行业中工艺简单、规模较小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较小、环保措施成熟。登记表从审批改为备案,可以将环评管理重点聚焦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上,将有限的环评管理力量集中到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上。有利于围绕改善环境质量这个核心目标,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作用。

       第二,从责任落实看,强化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登记表由审批改备案后,建设单位应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主动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被动接受审查变为主动对照要求,对建设项目合法性负责,对其填报的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相应承诺。

       第三,从管理环节看,在简化备案手续的同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和公众监督。登记表备案手续十分简便,建设单位自行填报即可。环保部门可以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上,对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实施网格化管理;同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公众如果发现相关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环保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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