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污单位要公开哪些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要公开哪些信息?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六十二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近期,环境保护部将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界定重点排污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限以及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向社会公开其环境信息,是保障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权利的需要,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性公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许可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采取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等符合信息特点的以上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环境保护部门要推进、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环境信息公开,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基本依据,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同时,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
相关文章
- 环保部就《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17-08-04
- 环保部监测司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标准答记者问2017-10-17
- 环保部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等六项国家2018-01-02
-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就《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18-01-17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环保司解读发布2018-11-20
- 解读: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平板玻璃工业2018-12-13
-
报告对2023-2024年商用厨余垃圾处理行业及市场进行调查研究,洞察需求潜力及发展趋势,对2025-2030年市场趋势分析及前景进行展望,调研报告涵盖行业发展情况、供给竞争及模式、价格、项目分析等。[详细]
![广告条C2](/templets/geprn/images/tmp/ad08.png)
- [监测报告] 中国商用厨余垃圾处理行业研究报告(2024)
- [咨询报告] 中国厨余垃圾处理市场调研报告(2024)
- [监测报告] 全球及中国VOCs行业分析研究报告(2024)简介
- [监测报告] 工业冷却塔排水回收市场调研报告(2024)
- [咨询报告] 全球及中国VOCs行业分析研究报告(2024)
- [咨询报告] GEP Research:活性炭再生产业洞察报告(2024)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