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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3)

时间:2015-04-21 14:35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征求意见稿)
3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3.1国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3.1.1国家对环保和本行业的最新要求
 
(1)履约需求
 
我国政府于1990年3月和2004年5月分别加入了巴塞尔公约和POPs公约,成为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管理与控制等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公约的核心目标是减少或消除危险废物危害。贮存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环节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中国履约进程的加快,推进危险废物的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更新和完善已经成为现阶段的必然需求。
 
为全面推进中国履行POPs公约进程,环境保护部会同各部委编制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并已于2007年4月14日获得国务院的批准,该计划确定了中国POPs履约过程的优先领域。POPs公约提到了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最佳可行技术是指所开展的活动及其运作方式已达到最有效和最先进的阶段,从而表明该特定技术原则上具有切实适宜性。最佳环境实践是指环境控制措施和战略的最适当组合方式的应用。其最佳是指对整个环境实行高水平全面保护的最有效性,技术包括所采用的技术以及所涉及装置的设计、建造、维护、运行和淘汰的方式。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是POPs领域不可缺少的内容,其技术和管理决定了贮存环节废物的安全管理,因此需要对其污染排放有切实可行的污染控制技术和技术指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最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版)(以下简称《固废法》)在2004年进行了修订,并于2005年4月实施。修订的《固废法》对危险废物贮存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包括危险废物的贮存容器和包装物以及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制定治理的管理计划,并进行申报登记;对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要求;对危险废物分类贮存的要求;对危险废物的贮存期限的要求(不得超过一年),对危险废物转移的联单要求;对二次污染防治的要求;对事故应急要求等。可见,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正在进一步完善,随着标准法律依据的更新,标准也应随之做出更新,以保证其与现行法律的一致性。
 
3.1.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有关本行业的要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要求。该纲要指出,“要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推进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加强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管,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可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贮存管理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要严格保证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严格控制二次污染。
 
3.1.3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该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确定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杜绝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对企业自建的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排查、评估,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控制危险废物填埋量。取缔废弃铅酸蓄电池非法加工利用设施。规范实验室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无害化管理,到2015年,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之一,因此提高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实施规范化环境管理,是降低和防范危险废物贮存风险,保证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
 
3.1.4环保部门其他有关文件中有关本行业的要求
 
《固废法》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以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等基本形成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框架体系,也初步规范了危险废物贮存的设施建设选址、设计与施工、废物包装及贮存、标签和标志、设施的安全防护及环境监测等要求。在整个管理体系中,《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3.2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
 
3.2.1行业发展规划
 
(1)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防止废物危害和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为出发点,以相关环保、卫生标准为依据,以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为主要任务,对全国危险废物处置目标、原则、布局、规模、投资等进行了统筹规划。根据《规划》,全国将有31个省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和300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要求确保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贮存和处置,目前该规划内的全部建设项目已经基本处于建设、验收并将投入运行阶段。为保证规划的实施,应提出更具有时代特点和技术更为完善的贮存标准。
(2)“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中央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总体部署,确定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作为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直接动力。该规划对危险废物贮存明确提出:将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单位纳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的重点,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环境监管措施。规范和治理整顿产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依法严厉追究直接倾倒、丢弃或者遗撒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责任。
 
3.2.2行业产业政策
 
(1)危险废物处置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1年12月环保部颁布实施了《危险废物处置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该政策是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技术依据。该技术政策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分类、检测、包装、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并能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于危险废物处置和管理行为,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为宏观性指导文件,具体实施和强化污染防治需要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标准作为有益的补充,而危险废物处置和管理过程中贮存行为是重要的环节之一,因此有必要根据技术和管理水平的进步,不断强化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水平。
 
(2)《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2003年11月18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该通知是全面推进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基本依据,指出要全面推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计收办法,加强收费管理,改革处置运行机制,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该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和管理行为提供了经济保障机制,为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污染控制管理提供了基础,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危险废物处置和管理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修订已成为历史时代发展需要。
 
3.2.3行业准入政策
 
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的管理工作,一般来讲应首先由政府制定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和方案,规划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地点、数量、规模、处理方法、环境保护措施等,然后由专业的处理处置企业来具体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对于危险废物处置实施经营许可证制度。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机构必须有独立法人,并要获得与承担的处置任务相对应的经营许可证。对于危险废物贮存,除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内部的贮存外,其他危险废物贮存单位必须持有对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因此,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也是规范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重要依据之一。
 
3.3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危险废物贮存是危险废物处置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由于危险废物具有危险特性,贮存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当,不仅将带来环境和人体健康双重风险,还存在事故隐患。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废物散落及液态危险废物的外泄,有毒有害气体的有组织排放及无组织排放,不符合标准的贮存带来渗漏、扬尘等,会对土壤、地下水、大气等造成污染,进而将带来人体健康危害;由于超期贮存等原因,危险废物会出现渗漏等环境风险,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爆炸性和可燃性废物如果贮存管理不当,会带来严重的事故隐患。
 
3.4现行环保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3.4.1与现行法规及标准的协调和统一性有待加强
 
我国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主要是以《固废法》为准绳,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为核心,管理政策还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多项政策、标准和技术文件。虽然我国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已具备了基本的环境管理体系,但处于核心地位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先于上述多项标准和技术文件颁布,在时间和规定的内容等方面有待进一步与现行法律及标准体系相协调、相一致,以进一步增强法规、标准体系的衔接性和完整性,并为今后管理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进而避免在执法和管理上由于标准要求不统一而造成执法难或管理纠纷等问题。
 
3.4.2对贮存设施的选址要求的调整
 
现行标准统一规定:防护距离居民区800米、地表水域150米。若按三种分类情况来看,只有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中心的建设能达到这个要求,拥有贮存设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拥有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收集单位一般情况都难以达到标准要求。因此,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发布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其中,《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第6.1.3条修改为: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见4.2条和4.3条。
 
3.4.3贮存设施的建设技术要求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要求需要
 
贮存设施的建设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要求是本标准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因现行贮存标准在整体系统性方面,在内容及深度方面,在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性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和缺陷。因此,需要按照规范的表达方式,并结合最新的管理和贮存技术现状及发展需求进行重新梳理并更新。
 
现行标准中只提到了选址要求和设计原则,本次修订就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贮存设施周围的隔离设施、贮存设施和地面的防渗要求、设施周围的排水设施要求、废物的分区贮存要求、贮存空间的污染气体净化设施要求、应急防护设施、监控系统等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并特别对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废弃剧毒化学品的贮存设施提出了特殊要求。见5.1条和5.2条。
 
3.4.4危险废物贮存分类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主要是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和拥有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但有些产生者也是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拥有者,且贮存量也很大,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类别。另外,有一大批综合利用的单位也拥有贮存设施,本次修订拟将综合利用的单位划入综合处置场一类。三者主要区别在于三方面:防护距离不同,管理责任主体不同,建设标准相同。对三种类型准确定位后,有益于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3.4.5危险废物贮存量和贮存时限要求有待进一步明确
 
现行标准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和贮存时限未做明确要求,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贮存量和贮存时限有如下要求:
 
(1)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提出“拥有收集经营许可证的贮存单位,贮存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单项废物量不得超过5吨。达到时间或重量限制的,必须送至处置单位处置”。
 
(2)产生单位的贮存,贮存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零星的废物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废物量不得超过一定的吨数。
 
(3)处置厂的贮存时限,根据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而定。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的贮存期限有所不同。
 
基于以上现状,如果不进行统一规定,会增加执法和管理的难度,也不便于贮存设施建设者或运营者操作,这样将会增加贮存设施运行的风险,因此在实施本标准修订时有必要考虑明确贮存量和贮存时限的有关要求,以便促进相关管理体系之间的衔接。
 
3.4.6对危险废物贮存容器的要求有待进一步规范
 
目前危险货物运输对包装容器有专门的标准要求,但比较复杂不利于实际操作。现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对容器的要求只是原则性的,在标准中还需对容器的类别、形状、材质、包装等方面涉及的技术进一步澄清和细化,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
 
3.4.7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要求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大型处置中心的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行,但存在很多小型的贮存和转运工厂,特别在东部南部沿海地区,趋向于私人拥有,由于受利益驱使,小型的贮存设施和低收费的贮存不可能保证投入足够的资金来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安全稳定的运行,另外,由于管理人员环保意识薄弱,忽视了贮存过程的潜在危险性,贮存设施污染防治、安全状况和风险防范状况令人堪忧。另外,国家涉及到危险废物设施运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已经进行了一定的更新完善,相关内容有必要在本轮标准修订过程中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
 
3.4.8人员防护和事故应急方面的规定不全面
 
有些贮存设施没有充分认识所贮存的危险废物的职业危害性,没有针对性地制定操作人员个人防护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缺乏针对事故应急材料准备、应急预警演练等重要内容,以上问题的存在也与现行标准存在的规定不全面有着一定的关系,有待在标准修订中予以解决。
 
3.4.9对于监管方面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梳理
 
对于需要特殊管理的危险废物,如剧毒废物、多氯联苯、医疗废物等,虽然实际操作时按照特殊规定执行,但现行贮存标准没有统一规定。集中处置单位还未实现电子监控,记录簿制度,包装容器质量定期检验等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上问题的存在需要在新修订的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进一步明确。另外,现行标准在相关规定方面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梳理,以便增强可操作性。
 
因此,通过对贮存标准的修订将全面推进以上问题的解决,同时也将为在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全面实施的特定背景下,推进贮存设施规范化建设和运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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